来源:张建军律师网 作者:海拉尔律师 时间:2014-12-29
目前,社会上一些人认为债权人死亡,债权债务关系就应该随之消除,于是一些人抱着侥幸心里,即便债权人的家人来催债也不想偿还欠款,10月15日,枞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借贷案件。
2013年底,朱女士的老公陶某不幸因病去世,悲痛之余,朱女士在整理丈夫遗物时发现一张欠条,欠条载明2001年王某欠陶某人民币12000元,欠条中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。朱女士多次向王某进行催讨,王某辩称,借款属实,但其生意亏损,没有能力偿付,并且债权人已死亡,债务关系也应该随之消除。在多次催讨未果的情况下,朱女士与儿子、女儿三人作为继承人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院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王某欠陶某借款12000元,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,且被告对于此笔借款予以承认。被告对该笔借款依法应当予以偿还。债权人陶某去世后,该案三位原告均系债权人陶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,均与债权人存在法定继承关系,对该笔债权依法可以继承。据此,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归还欠款12000 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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